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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洲大陆——根西岛和南非总部公司制度的优势

非洲大陆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并引起了寻求增长的国际投资者的极大兴趣,特别是在风险资本、私募股权和基础设施战略方面。

根西岛在为这些战略提供稳定、全球认可和灵活总部公司制度的的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而迪克斯卡特也不断接到来自私募股权公司、南非基金经理、家族理财室和互惠投资者团体关于构建对非洲大陆投资的咨询。

本报告探讨了利用南非总部结构投资非洲大陆的根西岛投资结构,这是通过毛里求斯进行投资的一种有吸引力且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替代方案。假设这种投资结构将产生利息和股息收入,以及出售相关子公司股份的收益。

历史

2012年,南非通过修改税法和外汇管制,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重大激励措施,不仅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进入非洲,而且还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世界其他地区,从而将自己打造为颇具吸引力的“进入非洲的门户”。

这就是所谓的南非总部 美国华侨华人数据 公司制度(SA HQ 制度),该制度实施了这些激励措施。

典型结构

在下图中,根西岛投资载体(受监管或不受监管)(根西岛投资公司)位于顶部,供国际投资者投资,其下方是一家 100% 的根西岛子公司,该子公司在南非税务局 (SARS) 注册为 SA HQ 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位于最终进行投资的非洲国家。

 

获得南非总部制度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多容易?

以下是 SA HQ 制度资格要求的简要概述。

  • SA HQ 公司必须是南非的税务居民,这就要求该公司在南非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 规定的最低百分比:
    • 每个股东至少持有 SA 总部公司 10% 的股份;总资产成本的 80% 或更多必须归属于基础投资
    • 总收入中至少 50% 必须为从基础投资中获得的被动收入
  • 需要每年选举才能被视为 SA HQ 公司
  • 需要进行年度报告(非繁重的)。

*请注意,建议将 SA HQ Co 合并为一家根西总部公司制度的岛公司,这样如果 SARS 改变制度,就不会受到南非的束缚。

SA 总部制度提供的税收优惠**

  • 基础结构产生的利润和收益实际上免征 SA 税
  • 收到的利息 – 可以结构化以最小化或零税收
  • 收到的股息 – 免征 SA 税
  • 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不属于 SA 税收范围
  • 出售非洲子公司股份的资本收益——免征南非税
  • 向股东宣告的股息——不属于 SA 税收范围
  • 借款利息支付 – 最低或无 SA 税
  • 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无需缴纳 SA 税
  • 非居民股东的股份处置——可能不总部公司制度的属于南非税收范围

**视各结构情况而定。需要获得公认的南总部公司制度的非税务顾问的独立税务建议。如果需要,Dixcart 可以为您介绍合适的南非税务顾问。

南非税收协定网络

南非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数量是毛里总部公司制度的求斯的两倍多,目前共有 102 项条约生效(其中 23 项来自 54 个非洲国家),而毛里求斯只有 45 项条约。

此外,作为最新情况,南非广泛的条约网络继 基础上了解为什么网络资源应该 续允许在几乎世界各大洲获得条约救济,包括澳大利亚、北美和南美、非洲和欧洲。另一方面,毛里求斯条约网络更侧重于印度和中国等特定司法管辖区,值得注意的是,它没有与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俄罗斯、瑞士和美国签订条约。

撤资会带来什么后果?

投资公司在南非总部公司制度下持有的股份不会被视为南非的控股资产,因为南非总部公司的投资必须来自南非境外。这意味着投资公司作为非居民股东处置南非总部公司的股份不会产生任何南非资本利得税 (CGT) 的影响。但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在变卖其持有的股份时,可能需要在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纳税。

结论

通过 SA HQ 公司向非洲大陆进行投总部公司制 贝宁领先 度的资的根西岛投资结构是一种非常有吸引力且未得到充分利用的传统毛里求斯结构替代方案,可以根据投资者和投资经理的情况,开放额外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以及其他运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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