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乔纳森·萨默
瑞典地方法院( SD Court) 最近裁定 ,非国家武装团体有权根据国际法设立法院并执行刑事判决,但仅限于特定情况。尽管过去十年来,法律学者们就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辩论(Somer、Sivakumaran、Hakimi),但这很可能是国内或国际法院首次做出明确裁决。
案件的牵连和事实一样明显。武装团体的一名成员承认处决了敌方被拘留者,但他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是在执行惩罚战犯的判决,而判决是经过合法(但非国家)法庭的公正审判。尽管这一说法属实,
但这一行为是即决处决还是正义的执行?
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禁止在没有公平审判保障的情况下对与武装冲突有关的行为或疏忽进行判决。对于武装团体来说,这对刑事法院的设立 伊朗电报号码 提出了两个现实挑战。首先,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要求法院“依法组成”。其次,正当程序合法性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要求刑事犯罪必须“依法”确定。
SD 法院非常引人注目地裁
原则上武装团体可以设立法庭,但随后似乎意识到这一决定对公共政策的重大影响,试图通过对武装团体审判施加条件来控制它,这些条件似乎更多地符合法院的政策考虑,而不是合理的法律推理。
2012 年 5 月1 日,被告 Haisam Sakhanh 加入了叙利亚武装反对派“Firqat Suleiman el-muqatila”。三天后,11 名叙利亚政权武装 地使用现有帐户创建登录名或绕过 部队嫌疑人被捕。自由叙利亚军军事委员会下令释放其中两人,拘留其他九人。随后,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会由三名在叛逃到自由叙利亚军之前曾在政权中担任法官的成员组成。Sakhanh 当时不在场,但他从其他人那里听说,七名涉嫌犯下强奸和谋杀平民的罪行,根据现行叙利亚法律被判处死刑,而另外两人则被无罪释放。Sakhanh 的指挥官命令他执行死刑。他辩称,他同意这样做,因为 邮寄线索 他认为该命令是在公平审判后宣判的。从被捕到执行刑罚约过了36个小时。
SD 法院首先确定该行为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背景下,然后转向武装团体是否可以设立法院的问题。SD 法院承认,共同第 3 条中的“正规组成的法院”一词可能给人一种只有国家才能设立法院的印象,但随后发现,对附加议定书及其评论的引用表明,重点已从法院的设立方式转移到法院是否维护公正和独立的基本程序保障。这一观点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在刑法背景下,参考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