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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新发展?

 

有人认为,这套新的法律体系——基于前述第47至50条的特定行业法律推理——可能适用于欧盟竞争法、《芬兰金融服务法典》(AFSJ)的运作,以及——未来——包括芬兰在内的欧盟成员国法治原则的实施,从而达到国家立法和立法解释的层面。这些判决由于评估的法律背景(即欧盟的新冠疫情立法和与疫情相关的限制措施)的特殊性,为欧盟法院现有的判例法增添了新颖性。

卢森堡法院、COVID-19 和程序权利

 

由于新冠疫情带来的种种挑战,对欧盟法院而言,解读《欧盟公平与正义法典》(CFREU)中关于“正当程序”权利 Viber 手机数据 的条款显然已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必需品和服务的(潜在)短缺、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控制欧盟拨给成员国资金的透明度支出的必要性。这些前提决定了欧盟法院在新冠相关案例法领域取得的最重要进展,这些领域包括:(1)欧盟竞争法; (2)欧盟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以及 (3)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有效执行法治原则。

欧盟竞争法

 

森堡法官援引《欧盟竞争法》第47条,强调即使在采购抗原检测等疫情必需品 POLITICO 布鲁塞尔剧本:特朗普吐出格陵兰假人——孔特下台——英国试行脱欧 的情况下,公共采购也应保持透明和“可审查”(EPIC Financial Consulting),且尽管新冠疫情带来了挑战,但批准临时措施的标准仍应保持不变(Inivos)。然而,申请人的抗辩权(载于《欧盟竞争法》第48条、第41(1)和(2)条)使法院得以确认业已确立的技术玻璃制造厂推定,即即使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也应拒绝相关方(负责提供援助的成员国除外)获取与国家援助审查程序相关的文件(瑞安航空)。

欧盟的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卢森堡法院在吉夫霍恩县 (Landkreis Gifhorn)案中表现出了高度的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司法能动性,该案调查了使用普通监狱拘留寻求庇护者的可能性。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即使在新冠疫情紧急状态下,此类决定也应接受有效的司法审查(《欧盟自由与正义法》第 47 条)。此外,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Nordic Info BV案中,卢森堡法官确认了根据《公民权利指令》2004/38/EC 施加的检测要求和隔离义务等疫情期间对自由流动的限制的合法性。同时,法院强调,此类国家限制措施应清晰、准确、非歧视性和适度,并可上诉——从而尊重《欧盟自由与正义法》第 47(1) 条规定的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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