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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海上搜救人权委员会

 

最近几周,域外管辖权 问题闹得沸沸扬扬。让我们继续这个主题,希望不要说得令人厌烦。首先,读者可能会对我和我的同事 Sangeeta Shah 共同撰写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感兴趣,我们本周就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编号 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该意见书。我们的意见书专门涉及 2014 年在乌克兰上空击落 MH17 客机的事件。作为程序背景,荷兰于 2020 年 7 月对俄罗斯提起了有关 MH17 的诉讼(新闻稿; 由 Risini 和 Ulfstein 发布),12 月,法院将该诉讼与乌克兰的另外两项申请合并(新闻稿)。此外,法院还正在审理一起关于 MH17 的个案(Ayley 等人诉俄罗斯)。

我们简报的第

部分探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条所指的归因和国家管辖权问题,并就适用标准提供了指导,以评估被告国是否应对MH17航班坠毁事件负责。简报的第二部分探讨了如何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来考虑使用致命武力的事实错误。简报的第三部分探讨了在向第三方转让武器的背景下,与《公约》规定的生命权相关的可能的预防和共谋原则。读者可以点击此处阅读SSRN上的简报。

另外,两天前,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马耳他和意大利的两起案件作出了裁决,涉及这两个国家未能营救2013年在地 电报号码 中海沉没的200多名移民。域外管辖权显然是这两起案件的主要特征。简而言之,委员会运用职能性管辖权概念,认定移民同时处于马耳他和意大利的管辖范围内。然而,针对马耳他的案件因未能寻求任何国内补救措施而被宣布不可受理,而意大利则被判定未能履行其保护海上遇险人员生命的积极义务。

这是委员会首次有机会运用其在第

般性意见中阐明的功能性方法,并在最棘手的情境——积极保 格里高尔·萨姆沙人物分析 护义务的适用性——下运用。尽管委员会认定两个国家同时拥有管辖权,但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很大分歧。委员会的观点和各自的意见都非常值得一读。或许这里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长期以来一直倡导功能性方法、与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共同 原创评论 担任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主关于的法庭之友意 要起草人的尤瓦尔·沙尼(Yuval Shany)认为,意大利并未跨越管辖权门槛,而马耳他却跨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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