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有幸发表了英国司法部长 Jeremy Wright QC MP 的演讲,阐述了英国政府对自卫法的一些看法。演讲特别关注了评估非国家行为者武装袭击紧迫性的标准,并基本上认可了Daniel Bethlehem 2012 年 AJIL 文章中提出的一些原则。因此,司法部长特别指出(继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 Brian Egan 在去年的 ASIL 会议上发表演讲之后):
[伯利恒] 第 8 条关于紧迫性的原则,作为必要性评估的一部分,是对这一领域现代法律的有益概括。
丹尼尔爵士提出的因素清单并不详尽,但包括(原则 8)以下内容:
威胁的性质和紧迫性
发生袭击的可能性;
预计的袭击是否是持续武装活动的协同模式的一部分;
袭击可能造成的规模,以及如果不采取缓解措施,可能造成的伤害、损失或损害;以及
有可能还有其他机会采取有效的自卫行动,预计造成的附带伤害、损失或损害可能不会那么严重。
我以及英国政府认为,在判断非国家行为者是否即将发动武装袭击时,这些是应该考虑的正确因素,英国政府遵循并认可这种做法。
在每次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演习时,英国都会问自己由此得出的问题。例如,袭击有多大把握?我们认为袭击会在多久后发生?袭击的规模可能有多大?这会是我们采取行动的最后机会吗?最重要的是,我们还能采取什么其他可靠的措施来阻止袭击吗?
我不认为律师在这里开辟了任何新局面,我也不想质疑这种分析的准确性或规范可取性。但最让我震惊的是缺乏概念清晰度,特别是 新西兰电报号码 乏对紧迫性、必要性和比例性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起的法律作用的明确划分。(在这方面,我强烈推荐Dapo 和 Thomas Liefländer在 AJIL 上发表的这篇文章)。例如,紧迫性的概念在这里起什么作用?它的主要目的是区分允许的预防性自卫和禁止的先发制人的自卫,后者绕过了《宪章》第 51 条“如果发生武装袭击”的规定?或者紧迫性是更广泛必要性概念的一个方面?紧迫性这样的词能包含非时间因素吗?概念清晰度很重要,因为如果对我们正在使用的词语没有共同的理解,我们就无法真正正确地辩论任何给定方法的合理性或可取性。没有它,甚至很难进行对话。
因此这里有一个假设
我希望它在这方面可能有所帮助。再次重申,这个假设的目的不是为自卫的任何离岸外包的缺点 特定解释进行辩护,无论是扩张性的还是限制性的。它只是帮助我们理解人们如何使用某些词语,例如紧迫性,以及确切的目的。
邪恶博士是一名非常有能力的恐怖分子,他决定袭击英国,尽管他以前从未这样做过。他设法弄到一枚中程巡航导弹,该导弹配备 150 kt 热核弹头,工作状态良好。他将导弹发射系统放置在巴黎郊区的一栋建筑中,并将自己的视频上传到 YouTube,展示他如何启动一个非常特殊的发射装置。该导弹瞄准伦敦,将在 30 天内发射;没有关闭开关、代码或远程 邮寄线索 信号可以解除其武装。如果没有对因果链进行强制干预,完全可以肯定导弹将在 30 天内发射,并将摧毁伦敦的大部分地区。
从法律相关的战争权意义上来说,这次武装袭击是否“迫在眉睫” ?
请注意,这个假设是专门为消除现实世界中武装袭击的大多数不确定性而设计的——情报的可靠性、袭击的可能性、不知道袭击的确切时间、地点或规模。在这个假设中,我们绝对确定地知道一切。如果你对袭击者的非国家行为者性质有异议,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把他变成法国国家特工。同样,这里的要点是,因果链已经启动,如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其必然结局就是伦敦被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