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确定了触发本案进行影响评估义务的情况(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Geraldo Vidigal 一案)。首先,委员会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本案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广泛,“因为适用于该地区的国际规则和原则复杂且不精确”(第 223、224 段)。其次,许多事件表明摩洛哥非法吞并西撒哈拉,除侵犯自决权外,在此背景下还可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第 235-246 段)。第三,法院认为,重要的是,欧盟通过贸易协定“鼓励和受益于”对西撒哈拉的开发,从而助长了侵犯人权的行为(第 231 段)。第三个论点可以解释为对理事会的辩护的回应,即贸易伙伴侵犯人权的行为与欧盟始终无关(第 230 段)。
然而,更不寻常的是,GC 对这种评估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定
欧盟基本权利的完整目录(第 228 段)——没有任何讨论。
总检察长 Wathelet (AG) 在2016 年 9 月 13 日发表的意见中同意进行影响评估的义务,但大幅限制了范围(尽管他否认法律地位,因此只能选择另一种方式)。首先,总检察长引用ATAA案和其他案件,提醒人权合规和严格遵守国际法是所有对外行动的要求,并驳斥了理事会关于第三国人权只是一个政治问题的反对意见(第 256 段)。然而,根据总 日本电报号码 检察长的说法,这种评估应仅涵盖强制法和普遍适用规范(第 259、276 段)。他站在委员会和理事会一边,批评总检察长曲解了《宪章》第 51 条,他认为该条规定了《宪章》原则上适用于领土。
总检察长通过类比并运用欧洲人权法院 (ECHR) 的判例法(无需进一步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某项活动受欧盟法律管辖 的链接质量重要营销流量 或在欧盟和/或成员国的有效控制下进行时,域外适用才具有相关性(第 270 至 272 段)。
对所有关注人权域外适用的人来说
全球人权大会没有讨论国际人权法现行的“有效控制”范式和/或挑 邮寄线索 战前者的方法,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原则》,这确实令人惊讶。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宪章》第 51 条适用《宪章》,而是在《欧洲联盟条约》第 2 条、《欧洲联盟条约》第 3(5) 条、《欧洲联盟条约》第 21 条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05 条(第 159 段)的背景下适用《宪章》。因此,法院为将人权作为欧盟对外行动的原则、目标和价值的模糊提法赋予了内容。有趣的是,这与委员会在其关于贸易相关措施人权影响评估的自我指导方针中赋予《欧洲联盟条约》第 21 条的内容相同。在这些指导方针中,委员会明确承诺将考虑最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欧盟基本权利。此外,在贸易措施的人权影响评估背景下,对“有效控制”的测试似乎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