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空间法草案缺乏细节且一拖再拖,让人回想起2008 年和 2014 年引入欧洲行为准则的努力,那两次努力最终未能取得积极成果。这种情况也表明政治上无法有效地发出统一的声音。让欧盟空间法的谈判和通过势头消散,尤其是以消极的方式消散,将很难重建。事实上,
这是一项雄心勃勃的努力
需要时间,但在有关欧盟空间法的讨论进入公共领域之前,人们就已经明白这一点。在这一进程展开的同时,
必须考虑人们对欧盟航天部门的竞争力以及美国私营部门发射公共资助的欧盟卫星所提出的担忧。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是否需要欧盟空间法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前提是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充分透明地传播有关其内容的信息。
此外,在以往的案例中,拒绝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总是非欧盟缔约国。尽管欧盟本身并非《国际 WhatsApp 号码数据 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只有其成员国才是,但欧盟拥有自己的规则和框架,以协助国际刑事法院履行其职责。
首先关于调查和起诉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欧洲理事会第2003/335/JHA号决定第3(3)条规定:“成员国执法机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关如知悉涉嫌实施第1条所述罪行的人身处另一成员国,应将其怀疑及其依据告知该成员国主管机关。此类信息应根据相关国际协定和国内法提供。” 该规定第1条提及战争罪、危害人类罪 为纪念这一时刻: 负责无协议脱欧规划的大 和灭绝种族罪,因为它们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相关条款的规制。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是一项国际条约,(匈牙利除外)的国内法,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在法律上可等同于任何欧盟成员国当局签发的逮捕令。至少在理论上如此。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很可能(尽管相关规则也可能有其他解释)可以作为签发欧洲逮捕令(EAW)的依据,而该逮捕令必须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执行。
或者,1957 年《欧洲引渡公约》第 16(3) 条也可作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正如其他匈牙利国际法学者此前已提出的那样。如果无法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签发欧洲引渡令,此类逮捕令仍可根据 2018/1862 号(欧盟)条例第 26(1) 条的规定,视为引渡逮捕警报,并可作为引渡警报录入申根信息系统 (SIS II)。根据该条例第 31 条,此类警报与欧洲引渡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