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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尝试性地支持我长期以来倡导的解决方案

假设这是正确的(我个人的观点更简单、更广泛——即每当国家面临可信的指控,即其某个机关或代理人违反了第二条时,就应该适用调查的程序性义务)。这种多因素“特殊性”分析的问题恰恰在于,我们无法知道这些因素单独来看有多重要,也无法知道它们会如何转化为其他情境。例如,如果俄罗斯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调查这些指控,这还有什么关系?如果俄罗斯当局于2008年8月13日撤军,这还有什么关系?如果一些嫌疑人已经不在俄罗斯境内,这还有什么关系?这究竟如何适用于乌克兰东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不受领土控制的无人机袭击等等?根本无法确定哪些“特殊之处”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但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第 2 条实体方面无管辖权判决的刺痛。政府和军事律师应该特别关注这一判决,因为法院实际上已经表示,即使战争罪本身不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国家也有义务调查可能的战争罪。

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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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法在此详尽地阐述本案中九种非常丰富详尽的独立意见。因此,我只能简要地概括每种意见的要点,这足以说明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的矛盾。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第一条在积极敌对阶段的管辖权问题——除此之外,法院在其他所有问题上要么意见一致,要么意见近乎一致。一些意见还探讨了如果《公约》确实适用于积极敌对行动期间的武力使用,它将如何与国际人道法互动的问题。法院通过仅处理两大法律体系之间不存在潜在冲突的问题(例如虐待)来回避这个问题。

凯勒法官维护多数派的推理,称少数派的观点“最终建立在一种过于扩 WhatsApp 号码数据 张的视角之上,认为法院是所有武装冲突的裁决者”。然而,她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第15条克减条款中提到的“合法战争行为”应在其他满足管辖权门槛的案件中如何解读。

塞尔吉德斯法官认为

即尊重人权的消极义务不应受到任何地域或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尽管如此,他还是投了多数票——请注意,不是少数票——因为该案完全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一条提起,而且在他看来,消极义务理论必须以《欧洲人权公约》的其他实质性条款为基础。简而言之,如果格鲁吉亚稍微调整一下其论点,积极敌对行动的投票结果可能是10比7,而不是11比6。

莱门斯法官在一份简短而有力的意见书中,对法院的倒退 使用页面缓存 表示遗憾。他本可以有效地推翻班科维奇的判决,并认为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断的。

至于格罗泽夫法官,他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策略,并可能运用“法律空间/保护真空”方法的变体,即《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本案中的敌对行为,但前提是格鲁吉亚已经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如果俄罗斯入侵了某个非《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则该公约将不适用。这一立场令人不安,与上议院在Al-Skeini案中的判他尝 原创评论 试性地支持我 决相呼应,但与大审判庭在该案中的判决不一致。似乎没有充分的原则性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入侵格鲁吉亚或乌克兰可以构成人权问题,而入侵白俄罗斯或伊拉克则不构成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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