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姆普森勋爵基本上选择通过类比将欧洲法院的哈桑判决(该判决明确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并不矛盾)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但前提是国际法其他部分(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存在积极的拘留权。在这里,
最高法院多数派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不仅在于哈桑的明文规定
还在于欧洲人权法院在吉达案以及随后涉及《宪章》第 103 条的案件中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解释方式 。
据我理解,萨姆普森勋爵的推理似乎如下:
(1)在Hassan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准备摆脱第 5(1) 条的严格措辞,并为国际人道法授权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预防性拘留开辟一个例外;
(2)当拘留得到其他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时,没有理由不能采取同样的方法;
(3)本案中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解释为通过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措施”的公式,授权在伊拉 墨西哥电报号码 克和阿富汗进行拘留;
(4) 欧洲人权法院在Al-Jedda 案中的方法具有显著差异,因为它涉及的是英国是否有拘留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授权,因为这是《联合国宪章》第 103 条的(不)实施的关键;这种方法也不应被遵循,因为第 5(1) 条并不反映普遍的人权标准,而是区域性标准,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用了更为宽松的任意性公式,并且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解释也应该是普遍的,即它们对所有国家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
(5)据此,多数意见对第 5(1) 条中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作出了类似哈桑裁决的豁免,但前提是此类拘留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老实说,我认为第 (4) 点相当薄弱
或者至少非常容易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里德勋爵在其异议中给出了理由。此外,多数意见并没 仔细选择捐赠地点很重要 有对其从第 5(1) 条中做出的豁免提供严格的理论解释——请记住,这不是通过通常的嫌疑犯,例如特别法和第 103 条来解释的。事实上,我想说,多数意见的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在Al-Jedda案中的 邮寄线索 判决直接相反,该判决明确裁定违反了第 5(1) 条,而在Hassan案中,法院似乎并没有偏离Al-Jedda案。因此,这个案件似乎不可避免地会在斯特拉斯堡得到解决。但更重要的是,如果我是英国政府,我不会对这个案件的胜利感到太满意,因为这个案件所依据的推理链非常具体。法官们对国际人道法是否授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进行拘留这一一般性问题持怀疑态度,这意味着,每当英国或任何其他欧洲国家在国外干预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大多数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在叙利亚),英国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国内或国际法律依据才能实施拘留(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例外情况)。无论如何,我们很快就会有进一步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