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和人权话语的进步使得许多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获得胜利;这是必要的并且是快乐的。然而,其中一个缺陷在于夸大了法律主体与自身契约完整性的想象性,即“我=我” 和差异性 。一条死胡同,与身份漂移相汇合,导致人们默默地度过,甚至封闭反对它的无意识[1]主体的维度。这是一个转折点,人权话语的良好意图转变为暴政,转变为一种压制他人声音的倾向[2],转变为一种将法律主体的美好普遍性强加于人的倾向。其后果已经非常严重,特别是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大学内部或临床领域存在着大量的种族隔离。因此,正如雅克-阿兰·米勒 (Jacques-Alain Miller) 在最近的“学校问答日” (Question d’école day)上强调的那样,对于欢迎言论的专业人士(当然包括心理分析师)来说,诊所的权利受到限制并非不可能。我们可以用多长时间来尝试使用临床概念来阐明实践的有趣之处?那么解释又如何呢?
我认为阅读解构思想家德里达
(与拉康一起而不是与巴特勒一起)可以开辟一条有趣的道路。在他的著作《法律的力量》[3]中,德里达确实将法律视为“计算的要素” [4]。因此,在法律领域,这是一个构建等价关系的问题——损害与补偿之间、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之间、犯罪与惩罚之间,等等。因此,定律是一种普遍性,它基于“可编程的应用或可计算过程的连续展开” [5]。此外,德里达指出,法律“本质上是可解构的 ”,因为“建立在可解释和可 玻利维亚电话号码库 转换的文本层之上” [6]。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当前法律诉求延伸中所援引的原则。
它是我们民主的重要基础,其文明功能无可否认。然而,德里达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认为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但两者并非同一类型。他告诉我们,正义“是一种不可能的体验。 […]“它是无法估量的” [7]并且“在法律之外,它是不可解构的” [8]。德里达认为,如果不承认正义的维度,不去体验法律所发现的不可能之事,那么遵守法律就是一种误导。因此,没有正义,任何有价值的解构主义都无法奏效,只有落入武力的惩罚之下,精心计 的学术标准并要求教师 算的报复性分配的面具才会显得非常薄弱。
这是本文中所阐述的一种文明伦理赌注,“只有当某一事件有可能发生,并且这一事件超出了计算、规则、程序、预期等的范围时,才存在正义。正义作为一种绝对他性的经验,是不可呈现的,但它是事件的偶然性和历史的条件” [9]。对事件的打赌,我们可以将其与欲望的基础联系起来,用拉康的话来理解:“欲望的法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它真实的原因。 » [10]
因此在临床领域
旨在发展平等和公民权利的决策将不会忽视其固有的局限性和症结。例如,“既思考什么是相似之处,又思考什么是不同之处” [11]。病人和治疗师之间是有区别的;她是民主人士。当拉康指出精神分析师在分析体验中并不享受时,我们了解到了这一点,他“对自己 印度手机号码 来说仍然是枯燥的、笨拙的” [12]。他特别指出,就这一点而言,他是一位圣人,但任何分配正义都毫无价值。因为他“不做慈善。相反,他开始制造浪费:他进行拆毁。这是为了实现结构所强加的要求,也就是让主体,也就是无意识的主体,把它作为他欲望的原因。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的卑贱,所讨论的主体才有机会至少在结构中找到自己的方向。 » [13]
结构中存在着某种不可解构的东西,无意识的主体成为其支撑。拒绝考虑这一点就等于将父权制的终结等同于仇恨和隔离。一个人必须保留自己抓住机会、找到自己的道路的权利。更因为它开辟了一条从同性恋知识维度去探究卑贱的方法;拉康说:“圣人越多,我们就越笑,这是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