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关于武装团体颁布法律的能力问题,该判决似乎源于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背景下“法律”一词的错误或至少不完整的考虑。 SD 法院推理说,“根据 [国际习惯合法性法],显然只有国家才能根据各自的宪法规则实施刑事制裁”(第 30 段,我的译文)。这种说法在和平时期的人权法下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国家是唯一的游戏,但它并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因为竞争权力是游戏的名称,“法律”的含义几乎不明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3 条(第 692 段)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605 段)的评论考虑了国家和武装团体法律平行的可能性。在其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开创性著作(第 561 页)中,Sivakumaran 指出,英国、匈牙利和苏联(可能)是接受“法律”也包括武装团体法的国家。匈牙利支持反对上述 SD 法院裁决的政策论点,并表示武装团体法“可能比冲突开始时生效的法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更人道”。
SD法院没有为法官必须在敌对行动爆发前成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要求提供任何依据
根据最近的判例,该裁决还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依据产生了影响。如果武装团体被赋予在某些情 印度电报号码 况下进行审判的合法能力,但却缺乏拘留的法律依据,那当然是荒谬的。
叙利亚民主法庭直面挑战,值得赞扬。它本可以简单地裁定,正当程序无法在 36 小时内实现,而忽略武装团体是否可以建立法庭这一存在性问题(有趣的是,在本案中,武装团体法庭似乎符合存在性要求,因为它声称由叛逃并适用叙利亚法律的法官组成)。现在有一项裁决供其他国内和国际法庭考虑,供法律学者辩论,这一事实值得称赞。
另一种方法可能是以占领法作为起点
根据《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第 64-67 条,占领国:i) 除遵守国际人道法(以及人权标准)、维持有序政府或确保占领国安全外,不得颁布新法律;ii) 可以设立法院来审理其颁布的刑事条款;iii) 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以当地居民的语言公布新法律,不得追溯适用。当然,有很多理由可以证 我们将探讨采用离岸外包战略来增 明武装团体控制领土与另一个国家的占领并不相似。不过,我们应该欢迎就这些问题进行实质性讨论。
在理想世界中,武装团体不会存在,也不会设立法庭。但武装冲突是理想世界的对立面。如果法律规范有机会减轻武 邮寄线索 装冲突的危害,它们必须不带偏见且切合实际。目前,曼彻斯特大学国际法中心和叙利亚法律发展计划建立的专家程序正在努力制定武装团体法庭公平审判标准的指导方针。虽然这不是一项法律活动,但其目的是为武装团体及其参与者提供实用指导。即使对于那些不希望看到武装团体法庭泛滥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好策略。武装团体越是意识到他们必须实施的复杂程序,他们就越难声称自己的低于标准的法庭是公平的。SD 法院的判决似乎即将上诉,这使得采取此类举措的必要性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