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未颁布本身就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匈牙利于1971年颁布,évi 1. sz. tvr .)第二条,该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国内措施,包括立法或其他措施,以便按照国际法,将本公约第二条所述之人予以引渡。” 除了违反国际法之外,未颁布还违反了匈牙利基本法,如其第Q(2)条所述:“为履行国际法义务,匈牙利应确保匈牙利法律与国际法相一致。”尽管存在“两项罪名”的非法情况,但关键在于,在实践中,匈牙利当局很可能无法遵守国际刑事法院的要求,因为《规约》对匈牙利当局来说是“看不见的”。
部分出于这个原因
或者说媒体认为,维克托·欧尔班(Viktor Orbán)——尽管2002年至2010年期间曾中断执政——据报道,他今年夏天指示三位部长研究匈牙利如何退出《罗马规约》以及此举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匈牙利仍然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至少在其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国期间,不太可能在这 手机号码数据 方面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然而,最近的一个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维克托·欧尔班在一次电台采访中评论了国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对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和约阿夫·加兰特签发的逮捕令,称其“是对国际法的诽谤”。他还补充道:“我们必须面对这一决定,因此今天晚些时候我将邀请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先生访问匈牙利。”
然而文我无意重点讨论上述逮捕令
也不想探讨其内容。相反,我将设想一个情景:如果欧盟成 自由主义之风? 尽管有人将维谢格拉德四国 员国未能履行其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义务,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任何逮捕令,将会发生什么。
除了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违反国际法之外,众所周知,遗憾的是,已有先例可供援引。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择相当有限。首先,根据《规约》第87条第7款,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国大会(ASP)。如果案件是由安全理事会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则法院可能将问题提交回安全理事会。此外,根据《规约》第119条第2款,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关于《规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在争端发起后三个月内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则应提交缔约国大会。缔约国大会可尝试自行解决该问题或就此提出建议。这可能包括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尽管迄今为止从未援引过这项规定,但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将永远存在,尤其是在事关重大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