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葡萄牙儿童及青少年(年龄8至21岁)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提交了一份 针对 33个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欧盟27国全部,以及英国、瑞士、挪威、俄罗斯、土耳其和乌克兰)的申请,指控气候变化对他们造成的深远、持续且日益恶化的影响。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2条和第8条,、私人权利和家庭生活权的范畴。他们还辩称,他们一生中将要遭受的越来越大的影响涉及基于年龄的歧视,因此与第 2 条和第 8 条一起理解,违反了第 14 条。申请人具体指控称,被申请人未能充分减少其“领土”排放量,而且,没有为其对“海外”排放的贡献承担责任,这些排放源于 (a) 其化石燃料出口、(b) 含有“隐含”碳的商品进口和 (c) 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体对海外排放的贡献(例如,通过在其他地方开采化石燃料或为其提供融资)。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得到了全球法律行动网络的支持。
本文概述了该申请的一些核心特征,并回应了佩德森教授在其 近期发表于 EJIL:Talk! 的 关于此案的文章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具体而言,本文探讨了申请人关于推定责任和适用于气候变化缓解领域的(狭窄)酌处余地的论点。本文还解释了申请人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不仅是因为他们不可能同时在33个国家提起诉讼,还因为迄今为止,国内法院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误用了酌处余地原则。
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推定责任
该申请的关键在于,由于每个被告都对全球排放做出了贡献,因此必须推定他们应对气候变化按照当前轨迹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风险负责(目前,他们面临着 全球变暖 4⁰C 的可能性),并因此违反了上述《欧洲人权公约》权利。在就共同责任提出法律诉讼时,申请人借鉴了权威的“国际法共同责任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 SHARES 项目关键工作的顶峰。根据指导原则,他们认为,当每个国家都实施了单独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a) 可单独归因于每个国家;(b) 构成对每个国际人员 电报列表 的国际义务的违反;以及 (c) 导致另一个人受到不可分割的伤害时,国家应对多项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推定责任的论点得到了一般法律原则的进一步支持,即如果多个潜在不法行为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必然造成了特定损害,但无法确定其中哪一人实际上造成了该损害,则每个潜在不法行为人均应对该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因此这些潜在不法行为人有义务证明他们没有造成损害(参见: Bruno Simma 在 “石油平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的个别意见)。
因此申请的出发点是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被告对气候变化给申请人造成的“不可分 哪些工作不需要背景调查? 的损害”负有推定责任,因此有义务“摆脱”这一默认立场。由此进一步可以看出,围绕一个国家在必要的全球气候变化缓解努力中“公平份额”(例如,考虑到其历史排放量、经济实力或当前人均排放量)的模糊性必须得到解决,以有利于申请人。实际上,这意味着必须根 WhatsApp 号码 据各申请人正在遭受以及 国各自“公平份额”中相对更严格的措施(与气候 行动追踪器采用的方法一致)来评估各国的缓解努力,并更加重视它们与“最高可能雄心”的一致程度(根据《巴黎协定》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