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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法院适用冲突前有效的法律

随后,SD 法院裁定,由于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团体不得实施谋杀和酷刑等不人道行为,因此国际人道法也要求武装团体在自己的队伍中保持纪律。因此,武装团体必须能够建立法院,但这样做的法律能力仅限于 i) 维护其武装部队行动中的纪律和 ii) 维护特定领土的法律和秩序,条件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在冲突爆发前被任命为法官或司法官员的人员,,或至少在严格程度上与冲突前的法律没有实质性差异。当然,任何审判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标准。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 SD 法院裁决的政策原因

在要求冲突各方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并对武装团体内部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问责的呼声中,SD 法院可能不想被视为关闭了武装团体内部问责的大门。由于这扇门可能看起来很像一扇水闸,SD 法院可能觉得有必要通过施加严格限制来控制水流。首先,该裁决维护了国家对司法垄断的核心完整性,并且更广泛地抵制了武装团体通过取代国家来获得合法性的努力。其次,它减轻了一位联合国独立专家所说的“对私刑行为的合法性伪装”。第三,它减少了任命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法官的机会。第四,它确保民众不会受到党派法 印度尼西亚电报号码 律或背离国家法律基础的宗教法律的约束(尽管在神权国家面临世俗反对的冲突中,情况可能会发生逆转)。最后,它确保民众不会发现自己处于两套相互竞争、无法遵守的法律之下——例如,如果一个武装团体实施征兵,拒绝征兵将违反叛乱法,而遵守征兵将违反禁止叛乱的政府法律。

然而,也有令人信服的政策考虑反对对武装团体法庭进行这种存在限

首先,与武装团体打交道的人很难接受这种结果。国家机器可以抓捕并审判叛军战士,罪名是战争罪,甚至仅仅是参与敌对行动(因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存在战俘身份),但如果武装团体“当局”这样做,他们将被视为国际战犯。而且武装团体往往不愿意适 邮寄线索  用敌人的规则,特别是如果冲突是基于意识形态的话。其次,武装团体执行司法的能力取决于它是否能接触到政权法官(而不是法官是否独立、公正和称职)这一有点武断的因素。这也可能使法官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流氓政 另一家科技巨头微软也选择将部分业务外包 权可能更愿意看到法官无能,而不是使反对派法庭合法化。第三,人们假设国家刑法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可能是冲突的根源(见下文匈牙利声明)。想象一下,如果妇女在国家法律下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性暴力保护,会是什么样?第四,国际社会呼吁武装团体将国际犯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第 5 页)。理论上,武装团体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将嫌疑人移交给第三国,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接受。第四,被本国法院指控的武装团体战士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第 547 段)。裁定他们可能受到其他人免受制裁的法院的制裁,就是在削弱他们在法律面前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SD 法院的分析好坏参半。它很好地裁定,共同第 3 条中过时的“正规组成的法院”要求已被“独立和公正”的标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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