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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的主题,法律的主题:亲和力与不和

 

在矛盾方面,雅克-阿兰·米勒最近指出,法律的主体与无意识的主体不同,它是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也知道自己说什么的主体[1]。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这将是“自己家里的主人”这个主题,也就是,这个主题简化为他自己 力与不和 。

但另一方面,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也很多,在我看来,我们至少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部分同源性。

一方面,因为无意识的主体与法律的主体一样,都是“对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负责”的主体[2]。 J.-A.米勒甚至补充说,阉割——以及因此提出的主张——只有对法律主体才有意义,即那些可以说“我有权”的人。

然而这种提出主张的能力是法律主体概念的核心

弗朗索瓦·奥斯特认为,法律主体首先是一种参与法律辩论的能力,也就是说,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法律的作者[4]。

另一方面,因为无意识的主体和法律的主体一样,都是享受的主体。或者更确切的说,它是享受的主体。法律和心理分析一样,处理的是界限及其跨越。法律是一种监管原则,通过设定限制和保留来发挥作用;精神分析也是一种调节的问题。在 实践中,它负责应 对监管失败——但区别在于,在一种情况下,监管原则是标准化和普遍性的;另一方面,它是单数化的,并且只能逐一应用。

最后,最重要的是,无意识的主体就像法律的主体一样,是空  贝宁电话号码库 洞的主体——至少在拉康的观念中以及在某些法学家的观念中是如此。

无意识的主体是一个空虚的地方,一个不存在的地方,这就是它的名 是在教孩子们拖延吗 字所传达的意思——这表明我们通过存在的事实,服从于无意识。无意识的主体没有厚度:它没有范围,也不是物质。它一出现,就消失。

拉康对主体的这种特殊性为某些法学家所共有。 “法律主体”这个术语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至少从17世纪格劳秀斯[5]开始 ,法学理论就开始对它产生兴趣。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所谓的“现实主义”观点,以法学家、心理分析学家皮埃尔·勒让德为代表,他是著名著作《洛蒂头目的罪行》的作者;另一种是所谓的“人工主义”观点,其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是罗马法史学家杨·托马斯。

在P.勒让德的概念中法律人格并不是

一个纯粹抽象的形式,与其适用的具体个人无关。他批评该法律为了让货币成为合法货币而屈服于主观主义的要求(例如变性或同性家庭)。通过主观法律这一工具,所有的欲望,甚至所有的幻想,现在都可以借助技术登上公共舞台。因此,新的法 印度手机号码  律主体将成为一种无限欲望的主体,而这种欲望将自身作为一种主张而强加于人。因此,P.勒让德谴责了“臣民国王”——那个声称“我拥有一切权利”的人。

他对家庭家长制度着迷,拒绝承认他者不存在,通过父子关系制度使法律成为父权职能的典型操作者,他开始肯定:“将同性恋纳入家庭地位,就是将民主原则服务于幻想。这是致命的,因为基于谱系原则的法律为从纳粹主义继承下来的享乐主义逻辑留下了空间” [6]。这显然不是我们的立场,因为 ECF 已明确承诺为所有人提供婚姻。但这仍然表明谨慎是必要的,因为法律主体与欲望主体——或“非空”主体——之间的某些混淆很可能被用于反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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