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将《欧盟条约》第 21 条的原则和目标理解为仅要求遵守强制法和普遍性规范都过于狭隘。这样的解读将使欧盟外交政策宪法框架中对人权的多次提及荡然无存。毫无疑问,国际法和对和平与安全的提及涵盖了强制法和普遍性规范。
另一个问题是,此前仅在内部政策背景下适用的注意义务判例法是否可以转移到外部政策和条约制定中。尽管 Wathelet 总检察长依据的是他认为更合适的不同判例法,但他在声明“适用于行政程序的原则可比照适用于立法程序”(第 223、229 段)时,可能把事情弄得太简单了。然而,《欧洲联盟条约》第 21 条也可能有助于重申在外交政策背景下将人权列入议程的义务。
没有原告
欧洲法院在其上诉裁决中否定了波利萨里奥阵线的资格,但为欧盟基本权利在贸易政策中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
对于欧洲法院而言
确定波利萨里奥阵线是否满足《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4)条规定的直接和个人关注标 意大利电报号码 准取决于《自由化协定》和《联系国协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欧洲法院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4 条中条约相对效力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的运用,未经摩洛哥同意,联合协定不能适用于不同于摩洛哥的领土(有关这一点的评论,另见 Markus W. Gehring 在《欧盟法律分析》中的文章)。这种解释违反了自决权,而自决权是国际法的一项普遍适用规则(第 92 段)。对于违反国际法最基本规则之一的意图,显然需要更高的门槛。仅有后续实践或默契是不够的。
欧洲法院其实别无选择。换言之,欧洲法院的可采性测试为欧盟参与摩洛哥对西撒哈拉的经济吞并行为正名,同时避免了欧盟正式参与(如果所述事实属实)长达十多年的侵犯自决权行为。
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恰恰是事实上发生的事情
本案揭示了欧盟机构对其人权和基本权利义务的缺乏认识。因此,制定一个在贸易政策中实施人权和基本权利 专业帐户才能快速发布的营 合规的方法,以及一个明确的司法审查框架将会大有裨益。总检察长通过《欧盟宪章》提出了一个宝贵的规范框架建议,不应轻易驳回。欧洲法院为基本权利评估留下了空间,尽管它没有重复总检察长和总检察长所说的,即在机构享有特别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每一案件中,都需要履行这样的义务(第 47 段)。然而,就目前而言,欧盟基本权利在欧盟贸易政策中的作用尚不明确,这应该促使欧盟政策制定者谨慎行事,并从欧盟有条件 邮寄线索 法律所提供的内容中汲取灵感。
把这种模糊性摆到台面上,并结束《联系国协定》的事实上的适用(欧盟在第一次听证会后的反应,见此处),对于波利萨里奥自由化运动和域外人权保护来说,是一种成功,尽管在法庭上没有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