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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此类审查的有意义的想法是什么

欧洲人权法院应如何改革?2018年4月《哥本哈根宣言》第41段 旨在审查其法理学的最新发展,并在2019年底之前就进一步改革做出决定(《哥本哈根宣言》第5段)。本文对欧洲人权法院进行了法律重构,包括其代表谁以及以谁的名义——即以欧洲自由民主国家俱乐部的名义——进行裁决。从这里开始,本文将俱乐部的身份危机标记为欧洲人权法院面临的最重要挑战。本文还指出,程序性自由裁量权原则是一条通往未来欧洲人权法院的可能途径,改革后的欧洲人权法院将侧重于俱乐部的本质。

焦点以谁的名义

评估法院的判例需要了解其民主合法性,尤其因为它经常与民选政府交锋。斯特拉斯堡法院“以谁的名义”裁决的问题,就引发了这样的思考。事实上,许多国家法院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它们以人民或共和国的名义进行裁决,无论后者被认为是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因此,大多数对国内法院的评估都以此为前提。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和任何国际法院的判决一样,没有此类内容。那么问题是,其中可以包含什么简短的表述来表达类似的想法?人们可以考虑提及《公约》。然后它会以“以《欧洲人权公约》的名义”开头,就好像国内法院会以“以法律的名义”开头一样。然而,这太短了:合法性并非源于法律本身,而是源于议会的批准。因此,法院的民主合法性基础源于国家对《公约》的批准。

因此,在两个国家之间正常的国际争议中,人们可以考虑由法 手机号码数据 院以在法院诉讼的缔约国的名义进行裁决。但这对斯特拉斯堡法院来说毫无意义:欧洲人权法院的大多数争议都是发生在一个国家与该国国民之间。我们需要一种不同的模式。

欧洲自由民主俱乐部

法院民主合法性的起点在于所有缔约方对《公约》的批准。因此,法院以所有缔约方的名义作出裁决。必须强调整体性。《公约》不能被简化为一张双边关系网。毋庸置疑,法院的法理学作用超越了双边关系。概括而言,它关乎“欧洲的人权与法治”(《哥本哈根宣言》第2段)。对法院的任何评估都应考虑到这一点。

如果说该公约在双边国际法之外迈出了重要一步,那么它同时也是 路德·金是获得诺贝尔奖最年轻 超越不可知论国际法的又一步。其缔约国通过成为斯特拉斯堡体系的一部分而具备资格。根据该公约和欧洲委员会规约,两项资格似乎是安全的。首先,所有缔约方均被视为欧洲国家。其次,更重要的是,它们在法律上具备自由民主国家的资格。该公约和规约的底线是它们反对威权主义。当然,自由主义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许多方面中,它意味着左倾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或老式思维方式。然而,在这种 俄罗斯号码列表 情况下,自由主义指的是多元民主,其中多数受到实质性法治、有效的权力分立体系以及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的约束。因此,该公进行此类审查的有意 式演变为以欧洲自由民主国家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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