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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对这判决应该作何总体看法呢

尤德基夫斯卡、平托和尚图里亚三位法官在其联合意见中广泛探讨了如果《欧洲人权公约》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他们的主要论点是,在国际人道法可能与《公约》存在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剥夺生命和自由方面,有必要对第15条作出克减,以适应国际人道法。在另一份联合意见中,尤德基夫斯卡、沃伊蒂切克和尚图里亚三位法官主张对第1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进行灵活的解释,并摒弃了班科维奇案的僵化做法。平托法官在另一份意见中同样对班科维奇案的死灰复燃表示惋惜,他认为法院“将面临一项艰巨的任务,以恢复该判决对其信誉造成的损害”。

德多夫法官赞同多数派的观点

同时(略有矛盾地)辩称,班科维奇案本身就其事实判决有误。他的大部分意见都集中在案件的政治背景上,他认为这导致了证据的诸多不确定性。即便如此,请记住,他投票赞成该案中的许多违规认定。最后,尚图里亚法官对多数派关于冲突的积极敌对阶段和第一条管辖权的推理进行了全面抨击,认为这造成了《公约》所赋予的保护的真空。

结论

 

这在很多方面都堪称班科维奇式的翻版。我怀疑,尽管该判决的推理 手机号码数据 模棱两可且自相矛盾,但在学术界很难找到多少支持者,尽管我们都会继续分析其段落。它肯定会在政府和军事律师中得到更热烈的欢迎,但即使在这些领域,它的附加说明、开放性以及完全缺乏清晰度,也会使其难以消化——尤其要注意,法院对调查程序性义务的适用性采取了宽泛而模糊的立场。

再举个例子如在哈桑案中

法院明确将其裁决范围限制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那么,更常见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不属于武装冲突的武力使用又该如何解释呢?虽然在哈桑案中,国际人道法在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存在一些相关的结构性差异(例如,关于拘留的权力),这可以证明法院的裁决范围仅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合理的,但在本案中情况似乎并非如此。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或逻辑理由可以解释,根据《公约》第一条对国家管辖权的调查应该取决于武装冲突的存在,更不用说 使用 VPN 服务 武装冲突的分类了。

或者,设想一下这样一种情况:法院面临着双方都声称违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指控,而这正是最近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就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提起的诉讼中的情况。(换句话说,想象一下如果俄 原创评论 罗斯也起诉格鲁吉亚会怎样)。法院会裁定两国对正在进行的敌对行动均缺乏管辖权,还是只有其中一方(非主权国家)缺乏管辖权?如果那么我们对这判决 是这样,法院又如何能为对交战双方如此不同的待遇提供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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