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权委员会对“共同生活”的处理方式与欧洲人权法院部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处理方式更为一致。部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指出,“共同生活”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并且“牵强且模糊”(第5段)。同样,人权委员会也指出,“共同生活”的概念非常模糊和抽象(第8.10段)。这一评估支持了人权委员会的裁定,即“共同生活”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3)条所列的限制的合法理由之一。
乍一看,人权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分歧可能归因于欧洲人权法院对法国酌处余地的尊重。然而,在SAS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直到考虑该法律是否“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时才提及酌处余地。事实上,尊重通常会导致国家获得“疑点利益”。相比之下,这些案件中的分歧源于对限制宗教信仰权是否符合限制条款中概述的合法目的的考虑。
欧洲人权法院对法国仅将共同生活
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联系起来感到满意(第121段),而人权理事会则要求法国明确指出“他人因某些人在公共场所蒙面而受到影响的具体基本权利或自由”(第8.10段)。由于缺乏此类权利的认定,欧洲人权法院不愿接受“共同生活”构成限制宗教信仰权利的合法理由。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不仅更符合“第18条第3款应严格解释:不得以该款未明确规定的理由进行限制[…]”(第8.4段)的规定,也更符合两机构先前就此问题所作的判例。例如,在因世俗主义而合法化对宗教服饰的限制的案件中,欧洲人权 电报列表 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承认,此类限制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它们旨在保护他人的宗教自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虑“共同生活”时,人权理事会似乎也对其理由表示怀疑,因为法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戴面纱的妇女出现在公共场合可能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其他形式的面部遮盖物则不会(第 8.10 段)。
尽管驳回了同居的理由
人权委员会继续澄清说,即使它接受这一理由,也不会改变案件的结果。具体而言,它不接受刑事禁令是适当的,或者是国家为实现法律目标可用的限制性最少的替代方案。这与欧洲人权法院在SAS 案中的方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欧洲人权法院尽管对该法律可能适得其反的性质表示担忧(第 149 段),但也承认附加在刑事禁令上的制裁相对较轻(第 152 段),并最终将其交给国家酌处权(第 154 段)。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承认“鉴于‘同居’概念的灵活性及其滥用的风险,法院必须仔细审查所 4个技巧助您通过商业软件评测找到合适的软件 指控的限制的必要性”(第 122 段),但它并未考虑这种干涉是否是法国可用的限制性最少的替代方案。
因此,人权委员会审查了该法律的既定目标是否符合限制条款中列出的依据,并且在缺乏酌处余地的情况下,审查该法律是否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相比之下,欧洲人权法院在SAS案在比例 俄罗斯号码列表 原则检验 允许对法国的尊重,导致了一种轻触式的裁决方式,既不需要确定罩袍禁令所保护的“他人的权利或自由”,也不需要确定该法律是否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用霍华德的话来说,这两个机构的判例之间的差异可以归因于欧洲人权法院“放弃了其责任”。